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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 記者馬超 通訊員王林萍 拉電閘強制騰房,拆遷人員惹惱“釘子戶”被刺傷。近日,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依法對這起因拆遷造成的一般人格權糾紛一案進行了審理,判決被告陳某賠償原告徐某60%的損失,合計人民幣4956.66元。
  1988年10月出生的徐某是南通某房屋征收服務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因啟東市匯龍鎮拆遷指揮部與該公司簽訂了委托拆遷合同,徐某和同事多次前往“釘子戶”陳某家做拆遷工作。
  2014年5月4日晚上7:30左右,徐某和同事又一次去陳某家做工作,走到門口時,聽見屋裡播放電視的聲音,便拉下了該房屋設置在外邊的電閘。此舉惹惱了正看電視看得津津有味的陳某,到廚房拿了手電筒和水果刀就沖了出來。到了屋外,一見是徐某等人,陳某更是氣不打一處來,哪肯好好跟他們談拆遷事宜,推上電閘,轉身就要回屋。
  徐某見狀,趕緊去拉陳某,讓他不要進屋,雙方為此發生爭執。拉扯中,陳某揮舞著手中的水果刀刺傷了徐某的左大腿。徐某為此花去醫療費4554.6元。加上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徐某的損失合計達8261.1元。為追討損失,徐某將陳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等人在從事拆遷工作過程中未能採取正當的方式做拆遷工作,而是採取拉電閘不當的方式處理問題,是本起糾紛發生的起因。在雙方交流不通,被告陳某回房時,原告徐某又採取拉扯的方式進行阻止,造成雙方發生爭執,矛盾進一步加劇,原告徐某對本起糾紛的發生具有一定的過錯。被告在與原告等人因拆遷事宜協商不通發生爭執時,拿水果刀刺傷原告的行為過錯較大,應承擔主要責任。依照原被告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原告徐某自行承擔40%的責任,被告陳某承擔60%的責任。  (原標題:“釘子戶”被拉閘停電怒刺拆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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