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被視為公平正義的“看門人”,其專業素養、品行操守、責任追求,直接影響著整個司法公正的實現程度。現實中,法官群體面臨超負荷、待遇低、干預多、晉升空間逼仄等問題,新一輪司法改革的重心之一,便是為法官職業化開路。在鬆綁放權、強化保障的制度預期下,現有泛化的法官群體中,哪些人能夠成為真正的職業化法官,如何外接式硬碟確保法官準入的公平公正、守住司法正義的“第一扇門”,關涉改革成敗,備受社會矚目。
  不久前,上海公佈了最新一輪的司法改革試點“簡要方案”,具體實施細則4家試點法院膠原蛋白正在制定。方案的最大亮點在於“法官、檢察官的員額制”——將法官縮減至法院員工總數的33%,剩餘52%的人將成為司法輔助人員,15%的人將成為行政管理人員,以工作人員的分類定編推進法院運行真正“以法官為中心、以審判為中心”。
  與此前深圳公佈的司法改革方案相似,上海方案同樣遵循了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和法官職業化路徑,大方向都是將法官與其他工作人員剝離,按照法官序列SD記憶卡設計管理機制和待遇保障。如此剝離的目的,在於集中打造一個真正職業化的法官隊伍,並通過權力、薪金及其他保障確保法官安於審判、樂於審判、忠於審判。這意味著今後的法官不僅應當待遇豐盈,而且還應具有相當高的職業尊榮,以承擔起法治社會捍衛公正底線的使命。
  簡單地講,司法改革就是要將法官打造成“香餑餑”,吸引最優秀的法律人才爭當法治金字塔塔尖。正是基於對改革後法官職業地位的預設,公眾才更加關註此次上海方案中的“亮點”:深圳中院法官員額最多不超過本單位政法專項編製的60%,而上海對法官員額的限制更為化療飲食嚴格,33%的數字因而也被標註上了“精英化”改革的標簽。這也意味著目前上海各級法院50%至60%的法官員額,將有20%左右面臨轉崗;這還意味著在改革到位之後,相對狹窄的法官入口需要更為嚴格公正的遴選標準。
  60%也好,33%也罷,具體編製比例的確定,可住商情趣用品以在實踐中根據訴訟工作量依法調整;現下的關鍵是,誰能進入這一划定的“精英隊伍”?那些在一線辦案的法官,會因為行政級別不夠而被擋在門外嗎?
  不久前,北京某基層法院39歲的法官張偉毅然辭職,在法律界引起巨大震動。“39歲,我等不了。我16年裡沒有達到在這個職業里應該達到的職級、收入與尊嚴。”司法改革的號角已經吹響,年輕的法官卻感慨“等不了”,如此情景令人扼腕嘆息,同時也給司法改革提出了更強烈的要求。倘若人事上的改革再度陷入利益的藩籬,倘若真正有能力的人反倒進入不了法官隊伍,那這場改革便在“第一扇大門”跟前失利,其所引起人心上的漣漪效應將難以想象。我們不得不關註33%或60%的準入標準是什麼,準入的程序如何,監督有哪些途徑。
  在準入標準上,《法官法》確定的法官資格條件,主要針對外在入口,實踐中往往被泛化,並不適宜為改革中的法官“二次遴選”提供客觀尺度。在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符合《法官法》的條件基礎之上,改革中具體的法官準入標準還須明確遴選條件和範圍,結合以往的業績考核設計相對科學的準入指標。例如,可將近幾年的實際辦案數量和質量納入硬性指標,將所在法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為準入標準起點,防止長期不辦案、不會辦案但卻具有領導頭銜的人占據法官編製,並考慮建立法官不辦案、辦錯案的退出機制,真正確保法官能力強、業務精。
  在準入程序上,可與省一級設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協調起來,設計更加公開、透明的遴選程序,重點防範法官選任出現暗箱操作,以程序的公開促進法官遴選的公正。例如,上海將組建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委員會,委員會的組建與運作也需要中立化,切斷委員會成員與利益關係者的不正當關聯。同時引入嚴格的社會監督機制,建立相應的公示和申訴制度,對於法官遴選中的違規操作和不公現象,提供充分的監督問責和救濟保障。如此才能破除改革實施中各種看不見的利益阻力,將法官準入置於陽光的程序軌道上。
  法官準入的標準、程序與監督,這些看似都是司法改革最細枝末節的內容,以致都難以寫進司改方案的正式文本,但卻直接影響司改的操作和成敗。很明顯,當前新一輪司法改革的方向、原則都獲得共識,但在推動司改的具體操作上,從司法系統到社會大眾,不少人依然存在觀望心態。如何確保改革不變形、不走樣、不被偷梁換柱、不受利益誘導,往往取決於具體的細節性規程。細節上的失利,可能造成整個制度改革的公正失守,讓改革的目的異化。
  作為改革試點中的關鍵一環,也是作為司法公正的起點,為人民選好法官,需要在細節上反覆推敲、精心設計。倘若不能將真正的法律精英遴選為法官,倘若法官人事這一行政化積弊最深的領域不能取得實質性突破,倘若這樣的改革在法官準入上依然受到行政化羈絆,那麼對整個司法改革的“試錯效應”將極其深遠。  (原標題:誰能進入法官的精英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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